四川遺囑內容真實合法 非婚生子也享繼承權
原、被告雙方因一紙遺囑對簿公堂,屏山縣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最終依遺囑內容判決原告繼承死者的遺產。
原告華某系死者余某與許某的非婚生子。二被告系死者與廖某的婚生女。2010年4月22日,余某與廖某達成離婚協議,余某享有夫妻共同房屋面積三分之一即32.63平方米的產權。5月1日,余某病故,該房屋未析產。原告提出與二被告平均分割遺產未果。2010年8月2日,原告找到余某生前所立《遺囑》。按照遺囑內容,原告應當全部繼承余某的所有財產,包括本案訴爭房屋產權。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繼承余某的遺產房屋建筑面積32.63平方米。二被告辯稱原告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其系余某之子,該遺囑不是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應當無效,并申請對該遺囑進行鑒定。后法院委托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該遺囑系余某親筆書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單位:四川省屏山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