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能否繼承父親遺產
53歲的李立在一次意外中身亡,其母王欽83歲,處理后事力不從心,遂通知自己侄子王明到場幫助自己,王明主張應該由李立的兒子李堅負責處理,自己輔助,但李堅借口單位忙,脫不開身,不來處理父親的后事。
王欽非常生氣,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兒子李立名下的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李堅沒有繼承權,理由是李堅沒有為亡父辦理后事,且李堅在李立與前妻梅捷離婚后,一直與梅捷一起生活,梅捷從小就在李堅面前說李立的壞話,所以,李建與與李立感情不好。
法院經審理,認可了李堅和王欽都是李立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欽一直與單身的李立共同生活,且王欽喪失勞動能力的事實。李堅同意該房產歸王欽,但是自己要求拿一半的房屋折價款。該房屋經過評估,價格為60萬元,后法院判決該房屋歸王欽所有,考慮到王欽與李立共同生活且喪失老勞動能力,故判決王欽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李堅房屋折價款28萬元。
律師點評:王欽和李堅作為被繼承人的母親和兒子,都對李立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王欽主張李堅喪失繼承權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李堅沒有以上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故不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