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例分析
周某有三個兒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遺產房屋數間在B地,該房屋一直為次子占據和使用。周某的長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為周某的法定繼承人分割該遺產,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終沒有答應,而是一直對該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長子和次子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房產。受理法院決定對該案采用簡易程序。 問題: 1.原告應當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決定采用簡易程序后,采用口頭方式通知了被告相關的原告的訴狀內容,并且口頭通知被告開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當? 3.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官認為案件比較復雜,因此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當?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沒有決定采用簡易程序,但是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的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因此決定將案件轉為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此程序是否正當? 5. 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法院應當在何時間內審理完畢?審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6.如果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新審理。一審法院再次使用了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此程序是否正當? 7. 如果一審法院審理完畢后,當事人雙方并沒有上訴。后來,被告方申請了再審,法院經過審查決定再審,此時再審法院決定按照一審程序,仍然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此程序是否正當? 「解題思路」 本題的關鍵是掌握簡易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比普通程序簡化的很多,比如起訴方式、傳喚方式、審判組織的組成、審理期限等。 「參考答案」 1.原告應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A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2.此程序正當。 3.此程序正當。 4.此程序不正當。 5.一審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審理完畢,而且該期間為不可變期間,不的延長。如果法院在該期間內未能審理完畢,只能轉換為普通程序。 6.此程序不正當。 7.此程序不正當。 「解析」 1.遺產繼承案件屬于專屬管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此時其他法院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獲得管轄權。 2.既然采用簡易程序則相應的訴訟程序均被簡化,司法實踐中,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頭方式進行通知。 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審程序的常態時普通程序,可以說任何的案件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審理,而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復雜不適合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 4.案件是否采取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受理案件之后就決定,不能在審理之后決定,不能在案件已經采用了普通程序審理之后再轉化為簡易程序。否則將可能不正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審理期限,不得延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 6和7、雖然發回重審的案件和對一審生效裁判再審的案件均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但是此時法律規規定不得再使用簡易程序,而是應當使用普通程序審理。 「應注意的問題」 ㈠相關法條及相關知識點的聯系和區別 1.《民事訴訟法》 第34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43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144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146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民事訴訟法的意見》 第169條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170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第171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172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內容,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案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宣判。 第173條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174條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㈡應注意的問題 簡易程序的使用范圍和簡易程序的特點。本文共分為:第一頁 周某有三個兒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遺產房屋數間在B地,該房屋一直為次子占據和使用。周某的長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為周某的法定繼承人分割該遺產,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終沒有答應,而是一直對該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長子和次子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房產。受理法院決定對該案采用簡易程序。 問題: 1.原告應當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決定采用簡易程序后,采用口頭方式通知了被告相關的原告的訴狀內容,并且口頭通知被告開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當? 3.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官認為案件比較復雜,因此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當?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沒有決定采用簡易程序,但是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的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因此決定將案件轉為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此程序是否正當? 5. 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法院應當在何時間內審理完畢?審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6.如果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新審理。一審法院再次使用了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此程序是否正當? 7. 如果一審法院審理完畢后,當事人雙方并沒有上訴。后來,被告方申請了再審,法院經過審查決定再審,此時再審法院決定按照一審程序,仍然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此程序是否正當? 「解題思路」 本題的關鍵是掌握簡易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比普通程序簡化的很多,比如起訴方式、傳喚方式、審判組織的組成、審理期限等。 「參考答案」 1.原告應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A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2.此程序正當。 3.此程序正當。 4.此程序不正當。 5.一審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審理完畢,而且該期間為不可變期間,不的延長。如果法院在該期間內未能審理完畢,只能轉換為普通程序。 6.此程序不正當。 7.此程序不正當。 「解析」 1.遺產繼承案件屬于專屬管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此時其他法院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獲得管轄權。 2.既然采用簡易程序則相應的訴訟程序均被簡化,司法實踐中,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頭方式進行通知。 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審程序的常態時普通程序,可以說任何的案件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審理,而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復雜不適合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 4.案件是否采取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受理案件之后就決定,不能在審理之后決定,不能在案件已經采用了普通程序審理之后再轉化為簡易程序。否則將可能不正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審理期限,不得延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 6和7、雖然發回重審的案件和對一審生效裁判再審的案件均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但是此時法律規規定不得再使用簡易程序,而是應當使用普通程序審理。 「應注意的問題」 ㈠相關法條及相關知識點的聯系和區別 1.《民事訴訟法》 第34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43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144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146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民事訴訟法的意見》 第169條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170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第171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172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內容,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案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宣判。 第173條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174條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