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親戚家寄養 長大后還是否有繼承權
【案情】
劉某和張某結婚后生育小孩劉小某,后劉小某年幼時張某去世,劉某將劉小某送到親戚家寄養。期間劉某與謝某再婚。劉小某成年后回到家中和劉某一起生活,后劉小某父親劉某由于車禍去世,留下房子一套,汽車一輛,劉某生前并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對于財產的繼承問題劉小某和謝某出現爭議,由此成訴。
【分歧】
對劉某財產由誰繼承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劉小某未成年的時候就已經被親戚收養,劉小某和劉某之間沒有父子關系,不享有民法上的繼承權,房子一套,汽車一輛應該都歸于謝某繼承。
第二種意見:劉小某成年了之后回到家中和父親劉某共同生活,只是被寄養在親戚家,并不是收養,不能因此而剝奪劉小某應當繼承的份額。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應當對遺產進行平分。理由如下:
上述案例中,劉某只是將劉小某送到親戚家寄養,而非讓親戚收養,因此本案關鍵是要區分寄養和收養的概念。
從法律層面上講,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為;而收養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收養與撫養的一個最重要的區別是小孩的監護權是否變更,如果僅僅是一種寄養行為的話,劉某仍是劉小某的法定監護人,成年后劉小某與劉某的親屬關系并不會像收養那樣消滅。
本案中劉小某雖然從小在親戚家長大,但只是寄養關系,并非收養。所以他與父親的父子關系還存在,并且成年后和劉某一起生活,對劉某具有扶養的事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沒有遺囑繼承的按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劉某沒有任何遺囑,那么根據法定繼承,劉小某依血緣關系而享有繼承權;謝某依婚姻關系而享有繼承權。因此,對于劉某的一套房子,一輛汽車劉小某和謝某應當進行平分。
本案的關鍵當事人沒有搞清楚收養和寄養的概念,張小某只是被寄養,而非收養,所以他依然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