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糾紛問題-案例分析
在任何場合,我總是把律師這一工種與瓦木工進行同類比較,我經常說:“律師,無他。律師與瓦木工一樣,工作中形成的勞動成果必須符合委托人的愿望,否則就沒有資格拿工錢!”在農村,農戶預備了磚瓦木料,選定了瓦木工為自己建造居住房,假如瓦木工最終沒能實現(xiàn)東家的愿望,所建造的房子到最后只能做雞窩,那就不要說工錢了,肯定還要挨揍。律師亦是如此!
經過是這樣的(為了不引發(fā)爭議,以下均為化名):張生與崔鶯鶯西廂和合后,二人恩愛美滿。小紅娘因給主人崔鶯鶯跑媒拉纖有□□□得到了很多獎賞后出嫁給范進。紅娘與范進依法登記結婚后夫妻倆成立了個體工商戶紅娘婚姻介紹所,生意興隆、財源廣進。一晃就是四十年過去了,紅娘與范進先后生育了范大、范二、范三共三個子女。到了2009年10月5日那天,范進來到張生崔鶯鶯家提出借款人民幣200萬元擴大經營,范進得款后向張生、崔鶯鶯出具借條一張,上寫:“借條:今有范進為了經營向張生、崔鶯鶯夫婦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人:范進,2009年10月5日。”此后,范進于2009年11月25日開車至津圍公路天津市寶坻區(qū)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身亡。張生、崔鶯鶯持據(jù)向紅娘、范大、范二、范三索債后被告知:“我家的范進已經死了,只留下范進經營的婚姻介紹所三間破屋,價值人民幣2萬元。二位索債,請二位拿走好了!”張生、崔鶯鶯無奈,請律師打官司,將紅娘、范大、范二、范三列為被告,起訴“被繼承人債務糾紛”至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范進的繼承人承擔人民幣200萬元的債務償還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未能查出范進生前的有效財產,范進的全部遺產只有紅娘婚姻介紹所的破屋三間,價值人民幣2萬元。因“被繼承人債務糾紛”依法需以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為限作為責任財產,為此,張生、崔鶯鶯的200萬元巨款面臨198萬元損失,二人痛不欲生。
張生、崔鶯鶯與被告的糾紛如何處理?本人有不同意見:
本人認為,范進向張生、崔鶯鶯所借人民幣200萬元債務用于個體經營,故此該債務不是范進的個人債務,而是范進家庭的共同債務,范進死后,范進的家庭成員紅娘、范大、范二、范三作為范進的共同債務人應當共同償還該筆債務。本案選擇“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是訴訟方向的錯誤、是原則性和根本性的錯誤,必將使張生、崔鶯鶯陷入損失。故此,本人建議張生、崔鶯鶯立即撤回起訴。
張生、崔鶯鶯撤回起訴后,重新提起訴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以紅娘、范大、范二、范三作為共同被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認定死者范進向二原告所借人民幣200萬元債務為四被告共同債務,判令四被告共同償還;2、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本案的事實與理由如下:死者范進與被告紅娘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育子女三人,包括:范大、范二、范三。死者范進在生前,多年來與四被告共同經營紅娘婚姻介紹所。該所為個體工商戶,雖然業(yè)主登記在范進名下,但是該個體工商戶的全部經營收入列入范進家庭的家庭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四被告無其他工作,以此為主業(yè)、以此來謀生。故此,死者范進生前為了經營所借人民幣200萬元債務應為四被告的共同債務,應以四被告的全部家庭財產來承擔無限償還責任。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jù)為:1、《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2、《民法通則》規(guī)定:各體工商戶的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其所負債務為家庭債務。
本案起訴后,經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張生、崔鶯鶯勝訴。至本月1日止,張生、崔鶯鶯已經收到了四被告給付的全部執(zhí)行款人民幣200萬元。
律師提示:但凡有一分之路,不要選擇“被繼承人債務糾紛”來解決死者遺留的債務問題,因為“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是一種有限責任,即:僅以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為限償還債務。作為律師,在處理此種問題時首先要考慮——“此債是否還有其他共同債務人”,選擇無限責任者作為被告,為原告謀取最大化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