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案例分析
公民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母親是被繼承人的女兒,系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案由是代位繼承糾紛。
原告訴稱,被繼承人因病去世,留下價款約28萬元的私房一處,現由被告居住使用。本人母親先于被繼承人病逝,本人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要求將房屋評估后本人繼承二分之一房款,同時要求繼承被繼承人的現金遺產的二分之一。
被告辯稱,本人系被繼承人的長子,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對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整理被繼承人遺物時,找到了兩張計算機軟盤,一張是"公證申請",另一張是寫給本人及原告父親等人的信,說明被繼承人臨終之前留有遺囑,本人是遺產私房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父母房產繼承糾紛。原告是繼承人的孫子,被告是被繼承人的大兒子,叔叔。一個2005天的死者病逝,留下78.2square米的房子,現在使用的被告。原告的母親死于疾病1999,原告對母親的孩子。死者去世后,原告的祖父的estate1/2share,被告完成死者的遺物中發現了兩件電腦磁盤,其中一張含有“應用”,其內容是“我的名字為他的兒子的所有文字”。被告認為,“應用”是被繼承人的意志,因此,不同意原告分割財產。原告認為,不被繼承人簽署,沒有公平的電腦軟件不能成為自己的意志,還享有繼承權,所以在八月二十四日,2005the起訴到皇姑區人民法院。
本案在審理期間,原告提出對被繼承人的私房進行價值評估的申請,本院委托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遺產房屋進行了評估,估價對象有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評估總價為23萬元。評估費5,000元已由原告墊付。
另查明,被告在被繼承人去世以后,為與原告協商繼承糾紛時,曾向原告交付一份"張恩桐遺產清單",確定遺留存款為28,805.67元。
另查,被告與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比鄰,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被告提供的兩張載有被繼承人"公證申請'及信件的計算機軟盤,因原告否認其法律效力,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于2004年3月11日寫給遼寧大學后勤處內容為"校內17棟4-2-2-號房屋基本是我兒子張放出的錢,買的部分張放拿出80,000元,補差部分是由賣掉校內6-133房解決"的信函,用以說明現評估的房屋應扣除80,000元屬于贈與被告的部分,原告提出因遺產房屋實際沒有出賣,不能作為遺贈扣除8萬元,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是,作為被繼承人"遺贈"的證據,不予確認。
本法官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母親是被繼承人的女兒,系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原告在其母親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力,故對原告要求遺產繼承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提出的遺囑、遺贈問題,因"遺囑"只是計算機軟盤,沒有被繼承人簽字確認,該軟盤不具備遺囑的有效特征,不予采信。"遺贈"內容并不明確且"賣房"事件沒有發生,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提出遺產總額中應扣除一部分用于被繼承人安葬等費用的主張,其合理部分應予適當考慮。原、被告同為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考慮原告母親去世多年,被告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遺產可以比原告多分。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78.2平方米評估總價為239,526元的私房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原、被告共同繼承。
二、遺產房屋歸被告繼承所有,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房產總價值的三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的貨幣遺產為28,000元,由原、被告共同繼承。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原告三分之一。
四、評估費5000元,原、被告各承擔2500元。
此案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1、代位繼承人屬于法定繼承人;
2、計算機軟盤的文字能否作為遺囑;
3、遺贈的構成要件;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多分多少合理?法官如何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