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同胞姐妹房屋繼承糾紛案件
【案情摘要】 原告:紀毛治;被告:紀亞琴
原告與被告系同胞姐妹關系。座落在廈門市廈禾巷26號4層樓房一幢,系原告和被告生父紀經山、生母陳樹共同建置,產權登記于陳樹名下。被繼承人生有2男2女,長子紀天河、次子紀乃順于解放前去臺灣省謀生,至今下落不明。長女紀毛治,自幼被他人收養;次女紀亞琴,長期與母陳樹共同生活。訴爭的樓房1、3、4層由國家改造,2層由陳樹和被告居住。后來,被改造的3、4層樓房落實政策退還,由陳樹出租。原告雖自幼被他人收養,但在成年后仍與生母保持來往,生活上多方給予關照。陳樹晚年在病中,原告前往護理。1986年1月陳樹去世,原告與被告共同主持安葬。之后,原告提出繼承、分割陳樹遺產樓房,被告不同意,雙方發生糾紛。經親友和居民委員會調解,被告同意支付6000元補償原告。后因被告翻悔,原告即向開元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繼承母親遺產,并要求保留兄弟紀天河、紀乃順的相應份額。
【裁判】
開元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1987年8月31日判決:座落在廈禾巷26號樓房的第2、3、4層,由被告紀亞琴和去臺灣的紀天河、紀乃順共同繼承;被告紀亞琴應補償原告紀毛治人民幣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時交付2000元,生效六個月時交付2000元,生效一年時交付2000元;原告應在被告付清上述款后將訴爭房屋產權證交給被告。
宣判后,原告紀毛治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院審理后做出如下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為:紀亞琴、紀天河、紀乃順共同補償紀毛治可適當分得房價款人民幣8000元,該款在紀天河、紀乃順未實際管業之前,先由紀亞琴支付。紀亞琴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先付4000元,余款在一年內付清。紀毛治應在紀亞琴付清上列款后,將訴爭房屋的產權證交由紀亞琴保存。
【法理分析】本案的焦點在于原告被收養后是否仍然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財產,故分析該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線索:
權利認定:即原告對生父母財產有無繼承權的認定。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本案中尚無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的前提下,適用法定繼承。故對于該案涉及的標的,廈禾巷26號樓房屬于可繼承財產,根據法定繼承的相關順序規定,原被告以及紀天河、紀乃順均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擁有對該樓房的繼承權。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自幼被他人收養,但在成年后仍與母親陳樹保持來往,生活上給予了多方關照,包括其生母晚年生病時原告前往護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養關系的存在導致了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因而此時原告不再是其生父母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樓房的繼承人為紀亞琴、紀天河、紀乃順。
與此同時,繼承法對于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給予關注和照顧較多的人,規定給予適當的遺產。故原告在此擁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因而被告提出給予適當金額補償原告的建議可以得到支持。
程序認定:訴訟保全的的概念及適用情形。
訴訟保全,又稱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
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告紀亞琴擅自將訴爭樓房的第4層拆除,欲進行翻建。在案件的爭議尚未取得定論時,被告的拆除行為影響了今后判決的執行可能性,故法院可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財產的保全措施。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在如今的法律生活中,因為財產繼承而引發的家庭糾紛不在少數,因而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繼承財產所有權在于被繼承人,因而允許被繼承人通過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方式自覺處置其所擁有的財產在其死后的歸屬,繼承人也應當尊重其的選擇。
2.繼承人之間應當注重團結友愛,遇到繼承糾紛時,應當和平協商,互諒互讓,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沖突,影響親人之間的感情。
3.發生實在無法通過和平協商方式解決的糾紛時,可以選擇法律途徑或者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不應當采取暴力或者強硬的行為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
【相關法律法規集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10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14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2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94條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